陕中医药发[201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动全省中医事业发展,根据我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各设区市市级中医医,省直有关单位。已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项目,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项目内容
在全省遴选出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进行建设,省级财政给予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临床诊疗规范制订、学术交流与协作、诊疗设备改善等。
二、 申报条件
为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动全省中医事业发展,根据我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各设区市市级中医医,省直有关单位。已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项目,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项目内容
在全省遴选出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进行建设,省级财政给予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临床诊疗规范制订、学术交流与协作、诊疗设备改善等。
二、 申报条件
1、应具有本专科(专病)较高的学术水平,中医药诊断治疗在本专科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区域外病人占就诊患者总数的20%以上(以2010年统计为准),结合学科发展需要,有专科发展的近、中、远期建设计划。
2 、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一名以上本(专)科省内知名的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和严谨的学风,并具有培养本专科技术人才及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已具备相应规模的工作基础,专科(专病)床位占全院总床位的5%以上,床位数量不低于30张,有相应的中医药研究室或实验室。具备本专科相应的医疗设备,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4、建设单位有较高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专科建设经费投入,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具有行政、后勤保障条件。
5、各设区市可在已经建设的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筛选特色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科申报,同时应积极开展市级建设项目,培育新的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三、申报名额及要求
各设区市、省直单位限报2个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请各设区市、省直单位认真做好组织筛选,填写陕西省第六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请书(见本院网站-卫生要闻栏目),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申报单位排序后名单于2011年8月31日前统一报省中医管理局医疗科研处。
附件:陕西省第六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书.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2 、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一名以上本(专)科省内知名的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和严谨的学风,并具有培养本专科技术人才及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已具备相应规模的工作基础,专科(专病)床位占全院总床位的5%以上,床位数量不低于30张,有相应的中医药研究室或实验室。具备本专科相应的医疗设备,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4、建设单位有较高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专科建设经费投入,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具有行政、后勤保障条件。
5、各设区市可在已经建设的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筛选特色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科申报,同时应积极开展市级建设项目,培育新的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三、申报名额及要求
各设区市、省直单位限报2个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请各设区市、省直单位认真做好组织筛选,填写陕西省第六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请书(见本院网站-卫生要闻栏目),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申报单位排序后名单于2011年8月31日前统一报省中医管理局医疗科研处。
附件:陕西省第六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书.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