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二附院医发【2011】14 号
临床医技各科室:
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发生输入性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疫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启动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脊灰医疗救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现就有关医疗救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脊灰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7月份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增多,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灰实验室确认,在部分病例、密切接触者和一般人群中检出脊灰野病毒,表明脊灰病毒已在该地区人群中传播。鉴于夏秋季系脊灰高发季节,加之当前时值各地务工人员赴疆工作和学生离疆赴内地学习的高峰时节,本次疫情存在向内地扩散的风险。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此次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种医疗资源,如发生脊灰疫情,确保医疗救治工作科学、高效、有效开展。
二、组织协调医疗资源,做好脊灰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了解、掌握本辖区能够诊疗脊灰的医疗资源现状。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由有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本辖区的医疗救治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医疗资源现状及收治能力,确定适宜数量、布局合理的,符合消化道传染病收治要求,具备较强救治能力的医院作为脊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并做好人员、设备、场所、药品、器械准备工作,保证脊灰病例,尤其是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安全、有效、科学地开展,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三、加强脊灰诊疗知识培训,做好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发现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提高对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报告的敏感性,密切关注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棉等务工人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返校或新入学的学生、教职员工,以及2011年7月份以来前往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巴基斯坦、印度、阿富汗等国的人员,一旦发现因脊灰引起的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要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至脊灰定点医院进行诊疗并报告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尤其是重点做好基层医务人员脊灰诊疗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发现意识和诊疗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密切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履行监测和报告义务,配合做好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及病历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
四、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脊灰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完善工作规范和流程,建立并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根据脊髓灰质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有效开展消毒隔离工作。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认真做好脊灰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要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设立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室,保证充足的候诊、就诊空间,改善通风条件,及时分流患者。要加强病房管理,严密监测住院患者症状,避免脊灰病例感染其他患者。要加强人流和物流的管理,严格执行探视制度,限制有疑似症状的探视人员进入病房,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要科学实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一旦发现感染脊灰的医务人员应当避免接触患者,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五、加强对脊灰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署脊灰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卫生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