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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及讲课能力考试的通知
时间:2009-06-12 近期浏览:2833 发布来源: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作者: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各科室:
    教师资格证最后一门考试讲课能力定于6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去年四门考试和普通话测试均已通过的同志,请将体检表、申请表和思想品德鉴定表于6月20日之前交于人力资源部。其中,思想品德鉴定表需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规范填写。(人员名单见附件1;体检表见附件2;申请表见附件3;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4。)
    2、每人6月20日前交120.00元讲课能力考试费于人力资源部。
    3、6月20-30日参加试讲考核。
    4、相关表格请登录医院网站下载。
    注:体检表需正反面打印。
 
    附件1:人员名单.xls
 
                                                                           人力资源部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提交材料清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使用A3纸型正反印制,填写前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一式两份。
    2、《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A4纸型正反印制)一份,只能在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或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体检。
    3、《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所在院、系(部)党总支鉴定。
    4、2008-2009学年教学任务书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或证明材料原件。
    5、学历证、学位证、岗前培训合格证、普通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最近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普通话证原件在人事处)
    6、相关表格需贴照片处请帖好照片,再提供一张小二寸照片,所有照片请用同一底版。
    7、《陕西省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赋分表》一份,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120元/人(博士免试)。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是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归档材料,必须由本人填写,要字迹工整,文字规范,使用炭素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本表一式两份,每份表需贴照片(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不能复印;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1、工作单位:陕西中医学院
    2、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例如:××派出所或××××路街道办事处
    3、申请教师资格种类: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填表日期:限制在200971日~715
    5政治面貌按下例项目选择: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具体写出党派种类)、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
    6、出生日期应与身份证上的相一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填好后,应仔细核对无误。
    7、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如果是通过函授或自考毕业的,应在毕业学校后注明,如陕西师范大学(函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要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不能有出入。
    8、最高学位,按下例项目选择:博士、硕士、学士、无学位;最高学历,按下列项目选择:研究生、大学本科。
    9、现从事职业:教师
    10、申请任教学科(课程):限报一门,原则上要与所学专业相一致。该目录已下发,若目录中没有的任教学科(课程)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二级类所对应的名称填写。任教课程应以去年申请课程为准。去年已交表同志速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相关旧表并按旧表信息填写新表。
    11、本人简历:从中学开始(不间断)填写
    12、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最近一次考核等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院系党总支填写)
    13、身体和健康状况:根据指定医院鉴定结果填写(内容必须包括有无精神病史,有无传染性疾病)
    14、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由学校填写。各高校应根据申请人员提供的证书,在该栏目中填写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合格
    15、普通话水平:由学校填写。非免试人员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中的等级填写,免试人员填免测
    1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由学校学科评议组填写。学科评议组应按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办法及分值中的测试项目,对申请人员进行测试。(1)具备认定权的高校测试完毕后,将测试结果(包括评价和总分)填入该栏,由组长签字;凡符合免测条件者,在该栏中填写免测,由组长签字。(2)没有认定权的高校,应由其挂靠学校委派专家或协商组织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包括评价和总分)填入该栏,由委派专家签字。
    17、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1)具备认定权的高校,加盖学校公章;(2)没有认定权的高校,右侧加盖学校公章,左侧由挂靠学校核章,并填写评议日期。
    1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由省教育厅根据17专家委员会意见签署。
    19、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由各校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下发的号码进行填写。
    20、申请人若有下列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2)被撤消过教师资格;(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